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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烽:NFT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

(原标题:张烽:NFT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

G20杭州峰会的数字经济共同宣言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是:以关键性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作为推动,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载体。那么,NFT和数字经济有什么关系呢?在我们对于数字经济的前景都认可的情况下,生产、交易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就可以实现数字化。这其中包括:

  • 一是交易主体数字化,现在我们已经有很多数字化认证技术,如电子身份认证技术;
  • 二是货币数字化,我国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经在逐步推进,并扩大试点,至于数字货币是什么形式、什么技术另当别论,但是货币的数字化没有异议;
  • 三是交易对象数字化,即商品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已经做了很长一段时间,如去超市购物的条形码,甚至很多超市已经实现了自动化支付,自动化支付的前提就是条形码,这个条形码代表了商品的所有信息,包含它的价格信息,可以直接支付。我们未来可以通过全在线的形式实现交易对象数字化;
  • 四是交易过程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不再有谁先付款谁先发货,只需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产生一个可确定的、不再反悔的、不再产生争议的效果。

所以,我认为在认可数字经济前提的情况下,包括交易主体数字化、货币数字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以及交易过程数字化的一整套全部数字化是没有异议的。今天讲的NFT技术,实际上是对于交易对象数字化的一种技术创新,或者是技术实现方式。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讲,第一,什么是NFT;第二个,区分NFT技术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三,介绍相关的法律问题。

NFT的定义

NFT技术是针对商品数字化或者交易对象数字化的技术实现方式。从技术角度看,NFT就是不可替代或不同质的令牌。但实际上是权益,有人把它翻译成非同质化权益凭证。

Token这个词有人翻译成代币,有人翻译成令牌。实际上,在计算机语言里最早它的含义是令牌,即一种权限。有了token就可以去实现某种操作,如实现对某种数据信息的访问,对某种路径的访问权限,对某种信息的查看权限,等等。那么,不同质是什么意思?不同质是用于表示不可替代的商品或资产,实际上是代表某一个具体的商品,如凳子、桌子、笔记本、电脑,任何不同的商品都是不同质的。而同质是互换后不影响使用,如钞票上面编码是不同的,但不影响使用。这时,我们认为钞票是同质的。

不同质具有相对性。比如,商务舱和经济舱一定是不同质的。但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同样是经济舱,过道、靠窗或者中间的位置对有些人而言区别很大。有人喜欢坐过道,有人喜欢坐靠窗,所以这个时候它又是不同质的。因此,不同质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时候该如何区分?我经常讲一句话:数据是关键,算法服务于数据。算法实际上是服务于人的需求。所有的数据来自于人,要收集哪些数据,如何处理这些数据,最终取决于人的需求。如何看待不同质,实际上也取决于人的需求。如果对某人来说,所有经济舱都是一样的,那么就认为是同质的;如果认为不一样,就是不同质的。

对于如何看待 NFT,这里我引用了一个很有名的NFT平台OpenSea的观点:NFT是开放式数字经济的一个基本原生性要素,NFT是一个数字商品(如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域名,等等),它带有全新的财产属性,具有独特性、可证明的稀缺性、流动性,能够确定所有权,能够跨程序操作。我们说的数字商品,尤其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上的数字商品,更多的是能够跨程序操作。现在我们讲的互联互通,即在不同的网站、应用程序、移动应用端上,能够从一个应用端跨到另一个应用端,目前来说难以实现。但是,在区块链作为底层的情况下,NFT能够实现跨程序操作,就实现了类似于公共财产性属性的这一特性。NFT的技术特点就包括以下几点:

  • 第一,它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能够公开透明可验证。区块链技术成为了信息网络的底层,能够通过开源代码的形式实现公开透明,而不是像现在绝大多数中心化网站或中心化服务的代码不能被看见。
  • 第二,基于信息的特定化。每一个 NFT所联系的数据内容,或所联系的可支配的资源内容是特定的,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看见的商品具有特定性。
  • 第三,NFT具有信息技术的特征,是可编程、可设计的。我们可以通过代码的设计,体现出数据商品价值,它带有一定的可创作性。
  • 第四,它是新型数字产品,会带来全新的体验,如可以跨程序操作。

NFT具有价值就是因为它可以从一个人找到另外一个人,可以实现跨程序操作。现在,中心化互联网平台带来的问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是数据滥用问题。
  • 第二是数据所有权很难界定的问题。

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是由某一个公司运作,公司通过收集用户数据来提供服务。比如,我们要把自己的信息提供给某一个平台,让平台为我们提供购物服务。但这时数据既是你的也是它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所有信息数据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目前,匿名化处理的数据不被视为个人信息,即只要信息不骚扰你,就不会对你造成影响,对你的数据进行利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这就产生一个矛盾:平台匿名化处理数据后获得利益,个人却没有因此而享受到相应的利益。而NFT在使用数据时不会长期占用,通过一种区块链的形式使每一次数据调用可以知道数据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不仅可以保护所有者权益,还能够实现跨程序操作,应用前景非常大。

NFT是一套数据化的操作标准。现在,所有信息技术,包括硬件、软件技术都有很多标准,就是为了实现一种对应的可兼容、可互操作。NFT由于需要互操作性,要在不同的应用程序上进行操作、转移或使用,更需要一些操作标准。NFT可以实现不同业务场景的可交易。比如,某一个游戏里的道具,可以通过相应技术转移到另外一个游戏里。如这把宝剑用完后可以转移到另外一个游戏里再用。那么,久而久之,由于使用者的使用,宝剑具有了更多新的功能,既有价值越来越高。这一价值不会脱离使用者,跟使用者产生了很大的关联性,也给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利益。在目前的中心化游戏条件下,所有的游戏数据都属于开发商或运营商,一旦他把使用者的账号关掉,或者游戏不再运营,那么,所有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此外,NFT既可以满足不同持有人之间的流动性,也可以基于智能合约,实现永久属性和证明稀缺,还可以基于可编程,实现链上资产的不同属性。

Token实际上相当于一个超市里面的条形码,光看条形码不一定知道这个商品是什么,而这个商品的具体内容就叫元数据。即token只是给这个商品编号,以便记载在区块链上,但这个商品究竟是什么、有哪些功能,需要通过元数据和应用程序来看。从广义上看,应用程序可以理解成一种算法,即对数据进行处理,最后达到使用的功能。目前来说,元数据有的存在区块链下,有的存在区块链上,即链上和链下。现在,很多元数据是储存在提供NFT内容的服务器里。也有人提出:元数据在分布式存储里会更安全,更不容易受到干扰。

NFT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一)几个误解

  • 误解之一:仅凭稀缺性就可以推动需求。稀缺性并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比如,齐白石的画是稀缺的,很赚钱。但是我的画,哪怕只有一幅,也并不具有价值。
  • 误解之二:智能合约意味着资产永远存在。很多应用程序仍然是中心化的,这一观点也错误。
  • 误解之三:抽离区块链将解决我们所有的问题。很多人为了让NFT更亲民,更容易上手,就不用区块链,实际上反而把它的主要特性抽离了。

(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NFT和FT:FT就是同质化代币,即刚才所讲的钞票,容易交易;而NFT是非同质化的,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商品数字化的技术性协议操作。因此,我们认为它跟货币不一样。

NFT和证券: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从金融属性角度来说,它是时间、空间上某种现金流的体现;而NFT的一个主要特性是: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所以,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证券不一样。

NFT和商品:NFT具有非同质化特性,它可以锚定现实世界的商品。这种现实世界可以是线下的、非数字化的,也可以是纯数字化的。比如,原生性的数字商品。2020年在疫情下,很多艺术家突然对NFT产生很大兴趣,这是因为他们发现艺术品通过与NFT结合,可以很好扩展艺术家的盈利渠道,实现艺术家的价值,降低交易门槛。

NFT和数字资产:NFT首先是商品,在经过快速流动后,可能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

NFT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根据某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发行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该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化资产持有人。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特定的资产就是一个NFT。根据该特定资产发行的证券类似于FT。

NFT和物权:对比现在所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我们认为,只有物权保护比较贴合NFT的权利特点。深圳特区的数据条例里,曾提出要确立数据权。但是,如果数据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确立的话,实际上有很多的问题:如何界定,如何保护,它的内涵是什么,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关系是什么。诸如此类,许多问题都还没有确定。数据在没有应用场景的情况下,我认为:它没有单独的权利。在区块链条件下,它可以固定自己的所有权,固定数据描绘自身的状态。当数据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如身份数据是我的生物特征,财产数据是我的金融数据。当它与具体的交易内容有关,它就具有了自然属性。NFT具有类似于社会大自然产生的物的特征,只不过它通过可设计、可编程的形式,以及可智能化交易的形式来实现类似于物权。

NFT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重在于确认它的原创性,即它的智力成果;而NFT并不强调智力成果,它只是与某一特定商品、特定数字内容进行联系。

NFT和数据权益:数据权益与具体内容相联系,具体交易特点是不一样的。

NFT和虚拟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进行规定。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原则上是保护的,具体怎么保护,要根据当前法律来定。从广义上来看,NFT应该属于虚拟财产的范围。

NFT和文化产品:2012年时就规定,文化产品包括以下形式: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文化产品是从文化属性、传播属性、内容属性、价值观导向的角度来看,但NFT更侧重于使用价值的内容。所以,它们之间有重合的地方,也有不重合的地方。文化产品有一定的许可标准。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游戏等产品,以及通过一定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的文化产品。NFT的分类中不仅仅有艺术品,还有游戏道具、域名等,有句话叫“万物皆可NFT”。也就是说,任何可交易的对象都可以像超市使用条形码一样给它编个号,让它的内容与编号相联系,然后产生流动性。从这一角度看,NFT有些属于文化产品,但并不全部都是。

NFT和非法集资:如果用 NFT通过公开募资的形式集资,当然属于非法集资。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名词改变,而忽略具体的使用价值。具体的产品为实现业务场景,用另外一种形式去融资,这是我们所反对的。

NFT和拍卖要求:网络拍卖有网络拍卖的要求,线下拍卖有线下拍卖的要求,且对拍卖人也有资格要求。但是,当前如果通过智能合约拍卖,是否需要拍卖主持人都是一个问题。整个拍卖过程相对公开透明,中间可操纵的可能性很小,基本上通过代码可以实现。所以,这时它的监管就可能会有所改变,我们现在也在与监管层进行沟通,看看当前拍卖要求与传统拍卖要求在权利、义务、法律风险和责任上是否有所区别。

NFT发行主体:理论上,任何一个产品,任何一个物品,只要有原生性的内容,如著作权、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其他数据权益,就可以发行。我们这里讲的是发行平台,它和产品的发行主体是两个概念。

NFT区块链底层:这涉及到一些跨境争议,区块链所有的问题都存在。最近我们团队,甚至整个法律界都很关注电子商务条款,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及计算设施是否需要本土化,包括电子数据是否需要本土化存储。

NFT权益的法律性质

NFT出现的目的就是解决商品数字化,以及基于区块链的自由流转、跨程序操作、跨业务场景流动使用,带来全新的使用体验。它可以在目前互联网网络应用情况下解决很多问题,如数据所有权的使用问题、垄断问题、大数据杀手等问题。NFT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但这种金融属性与传统的金融属性不一样。传统的金融属性是抽离了实物资产的一种纯金融化中介化操作,需要高度监管。比如,IPO实际上是跟企业经营相对脱离的,是通过一些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来了解企业的信息。这个操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因此,要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规范及整个上市公司的运营进行强监管,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强监管,这是目前金融操作的一个特点。

但是,在区块链的情况下,实物和金融资产打通。央行首任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对数字资产有一个非常精辟的定义。他认为,数字资产是具有全量信息的,包含所有交易信息,模糊了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之间界限的资产。在以后,传统的金融资产将不再出现,传统的金融中介将不再需要。我们能看到交易对象所有的交易信息,且不必另外借助类似传统金融中介这样的机构。区块链流动性非常好,因为它将交易的基础设施附着于网络的基础设施上。既然有了流动性,就体现了金融的本质。

张烽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律师为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辽宁省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中心区块链应用与研究特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公证》特邀编辑。)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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