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保健食品已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市场繁荣背后却隐藏着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种种乱象,这些顽疾不仅侵蚀着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面对这一挑战,信阳学院社会科学学院梁耀中等,在《保健食品市场经济法规制的逻辑证成研究》一文中,为我们揭示了经济法在规制保健食品市场中的独特价值与应然地位,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法治化建设进行了一次深刻剖析与前瞻性的法律思考。推荐大家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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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假设与市场失灵
文章开篇即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揭示了保健食品市场中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背后的潜在风险。
“经济人”又称理性经济人,是指“其行为除了经济动机之外,他们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最终目标和指向。即“ 经济人”行为动机在于其逐利性,而使其利益最大化才是其理性的最优和最终选择。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常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某健公司案例所示,高额利润背后隐藏着对法律的漠视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
作者指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负面行为,反而可能因逐利行为加剧市场失灵,凸显出民法、行政法与刑法在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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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念:呼唤实质正义与效率平衡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法的介入显得尤为关键。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实质公平,有效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作者强调,经济法的干预逻辑与人本主义理念相契合,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社会生活最完美的和谐状态。与民法侧重形式平等和个体效率不同,经济法更注重整体效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强调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惩罚的综合施策,弥补了其他法律部门在保健食品市场规制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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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联动:构建全面规制体系
文章进一步提出,经济法、刑法、行政法、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互动是保健食品市场法律规制的关键。
刑法和行政法虽能事后惩罚违法行为,但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机制;
民法则在追求形式平等的同时,难以满足实质公平的需求。
经济法的灵活性与全面性,使之能有效应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特殊性,如虚假宣传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外部性问题。
通过“五法”联动,构建起一个既有各自侧重又能互补协同的规制体系,确保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健食品的本质决定了其市场必须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综上所述,作者建议保健食品市场亟需一套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律规制框架,经济法在此框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原文:梁耀中,余新旺,蔡国柱,等.保健食品市场经济法规制的逻辑证成研究[J].法制博览,2024(1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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