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其中,明确表示网络销售、直播营销不规范等问题需治理。
据了解,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立案23754件,其中涉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18827件,涉药品安全4927件;2024年前3个月立案5126件,其中涉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4235件,涉药品安全891件。
最高检表示,今年前3个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互联网销售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37件。如: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某电商村多名主播在直播平台所售卖食品,存在无证无照、证照与实际不符以及未履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网络信息公示等问题,产品质量存在隐患;部分主播售卖减肥茶等非保健食品时,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刷单炒信增加流量,误导欺骗消费者,遂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
某MCN机构(专业培育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机构)旗下的“达人”,以亲身体验的消费者身份视频分享评价多家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了店铺的团购链接,对餐饮店铺进行推销,但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且部分被推广店铺存在食品质量不达标、实际价格与推广视频中价格不符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
下面整理了2024年以来,部分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与互联网相关的典型案例。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行业能在健康的氛围下向着有序、理性的方向发展。
上海参参爱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前期,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先后注册了域名为http://www.shenshenlove.cn的网站,名称为“参参爱植物干细胞”和“AI智能舱”的微信小程序,并通过上述网站及微信小程序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参参爱植物干细胞”微信小程序上,针对其经营的“参参爱你•人参饮品”的食品发布了含有“有助于安神养眠”“有助于迅速提升免疫力”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含有“胃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肿瘤大小有所减少”“淋巴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肿瘤消失”“子宫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癌细胞消失,体力恢复,体况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乙肝表面抗原转为阴(正常)核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正常)”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广告页面内配上了服用前后的治疗效果对比图片。当事人在其“AI智能舱”微信小程序上,针对其经营的“健康调理舱”产品发布了含有“降血压 降血脂 降血糖 降尿酸”“预防冠心病、心梗、中风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证,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和普通电器,不存在当事人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在其网站、小程序上发布。案发后,当事人撤下了相关广告页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和疾病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2年11月14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时宣传“支持心脏健康”“守护血糖健康”“肺动能片”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普通商品,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应依据。调查还发现,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女性子宫卵巢养护精华、辅酶Q10、HVP水解蛋白铬螯合物、肺健康、褪黑素、精氨酸、白藜芦醇等7款商品,相关食品均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是普通商品,当事人却宣称其有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等作用,并突出宣传“提升‘精’力”“‘精’力旺盛”等。同时,当事人对宣称的“调整月经、远离心悸、调整血糖、清理肺片、美白、全网累计销售50万+瓶”等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普通食品,明知不具备相关保健食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却将相关违法用语嵌在图片中,企图绕过监管部门的打击,在宣传中突出产品某个成分功能,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贸易公司发布违法网络广告案
根据外省案件线索移送函,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贸易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网上食品经营活动,在多家电商平台设立网店,销售干裙带菜叶等食品。经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6日至案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营养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2. 普通食品明示具有“减脂”保健功能;3.发布功能虚假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广告;4. 无相关依据对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含量数值进行标注,且脂肪含量标注错误;5.通过“好评返现”卡,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的用户评价;6.售出每件商品卡片上印有“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200元的行政处罚。
微信公众号发布普通食品宣称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2023年12月5日和21日,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数据平台分别收到线索。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桦树茸的功效”的图文信息,是为计划销售桦树茸而发布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将普通食品桦树茸宣称为具有“降血糖,桦树茸对糖尿病治愈率达93%”、“抑制癌细胞扩散和复发”、“缓解各种胃病、肝炎、肾炎”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4-04/19/content_9046882.htm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http://www.xinhuanet.com/20240408/12dabd7e34174dcb820a8e1aaaa0a8e2/c.html
吉林省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4-04/16/content_9046013.htm
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4-04/18/content_90466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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