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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全额退还保费,只能退还现金价值” 是什么催生了“代理退保”这门生意?

消费者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保费,最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由于投保人在现实中存在的退保需求,以及对保险条款的不理解,加上可能被退保中介“劝说”,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之间产生矛盾,近年来催生了“代理退保”这门生意。

  一面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退保”,甚至“退保黑产”的叫苦不迭;另一方面又有消费者对“不能全额退还保费,只能退还现金价值”的不解,以及对销售误导的吐槽。

  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本期选取中国太平洋保险“长相伴A款终身寿险”和“长相伴B款终身寿险”、中国平安“平安福21重疾险”、中国人保“人保寿险福瑞世家终身寿险”等保险产品进行专项测评,一探条款中对“退保”的表述,认清究竟什么时候可以全额退保,以及保险公司只返还“现金价值”的依据是什么?并了解在有退保需求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才能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最大权益。

  保险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规定时间内,如果不同意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视觉中国

  犹豫期内可全额退保

  保险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规定时间内,如果不同意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保费,最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比如,“长相伴A款终身寿险”和“长相伴B款终身寿险”由中国太平洋保险承保,15天犹豫期内如果解除合同,扣去10元工本费后可退还已支付的保费。解除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太平洋保险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

  “平安福21重疾险”是由中国平安承保的长期重疾险,20天犹豫期内如果解除合同,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费。解除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平安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

  “人保寿险福瑞世家终身寿险”由中国人保承保,15天犹豫期内可撤销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合同即被撤销,合同撤销后30日内,中国人保无息退还已交保费。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宋占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表示,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消费者退保,保险公司应扣除已承担保险责任的部分,所以无法退还全额保费。犹豫期退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险公司让渡一部分权利。

  犹豫期后退得早反而吃亏?

  但若过了保险犹豫期,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产品条款中提示消费者:“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总监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消费者犹豫期后退保时一些费用已经发生,比如管理费、佣金,还包括已经开始承担的保险责任,这也需要支付保费。这些实际上并不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已经发生风险,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已经进行赔付。

  在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选取测评的保险产品中,比如“长相伴A款终身寿险”或者“长相伴B款终身寿险”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中国太平洋保险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中国太平洋保险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中国太平洋保险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交费五年的利益演示为例,如果40岁的王先生在“长相伴A款终身寿险”生效后的第一年选择退保,将损失399627-172387=227240元。

  在“平安福21重疾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被保险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中国平安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中国平安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中国平安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这款产品的利益演示为例,如果第一年(21岁)选择退保,所交12848元的保费只能退还210元的现金价值;如果第五年(25岁)选择退保,所交64373元的保费可以退还10117元的现金价值。

  在“人保寿险福瑞世家终身寿险”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中国人保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中国人保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该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难发现,消费者投保的前几年尤其是第一年,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较低。“退得早可能是很吃亏的事。”朱俊生坦言。

  究其原因,保单现金价值=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管理费-佣金-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前期,保险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佣金等费用相对较高,并且所产生的利息相对较低。随着投保时间的增加,消费者所交保费累积得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越来越少,或者不再需要支付佣金,加上现金价值的利息滚存等,保单的现金价值逐渐增加,甚至可能出现现金价值超过保费的情况。

  可通过“减额交清”降低损失

  消费者在犹疑期后若想退保,可以通过“减额交清”的方式降低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注意到,在“长相伴A款终身寿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并经中国太平洋保险审核同意后,减少有效保险金额(即减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将退还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减保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

  在“长相伴B款终身寿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并经中国太平洋保险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即减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将退还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平安福21重疾险”支持减额交清功能,被保险人如果无法继续缴费,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决定不再缴纳“人保寿险福瑞世家终身寿险”续期保险费,则在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可书面形式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中国人保将以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不需要再为合同交纳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减额交清后的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根据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宋占军表示,减额交清方式为部分保费缴纳能力暂时不足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方式,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保险合同继续率。

  朱俊生认为,减额交清方式相对兼顾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利益,更可取。消费者用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一次性支付保费,虽然保额有所降低,但可以降低退保带来的损失,并且获得一定的保障。

  要警惕“代理退保”新骗局

  对于投保人现实中可能产生的退保需求和矛盾,催生出了“代理退保”这门生意。

  例如,有自称能够办理“代理退保”业务的人员称,可以帮助投保人退还保费的70%-80%,手续费1300元左右。如果投资者不了解情况,只对比前述保单利益演示中的保费和现金价值测算,这种“代理退保”似乎显得更划算一些。

  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一些打着“代理退保”旗号的个人或组织,关键点不在退保前要求消费者支付手续费或缴纳定金,而是退保后的“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更高佣金。更有甚者,部分个人或组织还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截留侵占消费者的退保资金,甚至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有的还从事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业务等等。这就是所谓的“退保黑产”。

  宋占军认为,“代理退保”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是消费者授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退保事宜的一种方式,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代理退保”也须遵守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退保黑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坚决捍卫公司合法利益。同时,也应理性看待消费者投诉保险公司的行为。投诉是消费者的正常权益,但不能成为要挟保险公司的工具。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艾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保险课题组表示,近两年来,一些个人或组织通过网络、通信等方式发布“代理退保”信息,招揽客户。通常而言,这些客户或是对资金有急切需求,或是抱有占便宜心理等。这些消费者的共同特点可能都是对自己的保险需求及投保退保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了解不清晰。

  蒋艾莉提示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是失去正常保险保障,无法得到风险补偿,其次是财产受损。“实际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在退保后重新投保可能面临保费上浮;退保应当收到的保险费,又可能被代理退保人员扣留后迟迟无法取得;甚至身份证、银行卡等各类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其他用途。”

  自2019年8月以来,广东银保监局发出风险提示,随后河南、四川、辽宁、河北、北京、湖南、厦门等地银保监局分别跟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陆续提示消费者,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也再次发声。

  例如,2021年3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专门办理所谓“代理退保”业务,实际是以“维权”之名谋取私利,甚至骗取消费者资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名义上为消费者办理“退保”,实际是抵押保单办理贷款,再诱骗消费者以贷款资金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后“跑路”,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北京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谨防“代理退保”新骗局,选择正规渠道依法维权,警惕“高收益”陷阱,购买金融产品须认清机构资质。

  如何减少退保误解和纠纷?

  此外,“减少退保时的误解和纠纷,关键是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明确解释清楚保险条款。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合同退保的相关规定。”宋占军称。

  有消费者反馈自己退保的原因时称,一些保险营销员在销售时隐瞒、夸大保险产品信息,一段时间后“后悔”投保,但正常退保又不甘心只退还现金价值,自己解决效果不佳,于是找到办理“代理退保”业务的个人或组织;还有一些保险营销员为应付保险公司考核,以自己或直系亲属为被保险人投保,俗称“自保单”,营销员脱离团队后,想要退保。

  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的《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1年第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7892件,同比增长129.73%。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5539件,同比增长83.20%,占投诉总量的41.01%;人身保险公司22353件,同比增长178.99%,占投诉总量的58.99%。

  一些“代理退保”的个人或组织也正是看准了这一点,通过撰写格式化举报、投诉信函寄给监管部门,或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热线,要求全额退保;并持续投诉,给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倒逼保险公司办理全额退保。

  朱俊生表示,消费者退保通常是没有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或者认为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也有可能是自身收入和资金流发生重要变化。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该对自己需求有明确认知,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公司和营销员而言,需要讲清保险产品责任,根据消费者需求推荐产品,而不是为了销售而销售。“代理退保”产业链发展得如此之快、之大,甚至产生“退保黑产”,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保险行业粗放式发展的隐患。

  有业内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恶意退保的管控。制度方面,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职业“代理退保”并以此牟利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明确约束和规范;政策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多方调解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途径;监管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此类产业链及团伙;对正常保险投诉和恶意代理投诉按照科学标准加以区分,经核查确为恶意代理投诉的,应从投诉考核指标中予以扣除。

  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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